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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对国内差旅费的管理,厉行节约,反对浪费,根据《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公务出差的教职工。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临沂市城区(城区包括兰山区、罗庄区、河东区、经济开发区、高新技术开发区)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 第四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。出差前必须按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院领导批准,填写“公务出差审批单”。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;严禁无实际内容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,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。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依据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、分级别、分项目制定的标准执行。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临沂市城区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。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。乘坐交通 工具的等级见下表:
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,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,乘坐飞机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。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,民航发展基金、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 报销。 第十条 乘坐飞机、火车、轮船等交通工具的,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。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,不再重复购买。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(包括饭店、招待所,下同)发生的房租费用。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,参照临沂市制定的省内差旅费住宿的标准执行(见附件 1)。省外出差按照临沂市制定的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(见附件 2) 。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应住单间或者标准间,不能住套间。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,选择安全、经济、便捷的宾馆住宿。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。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(原则上不包括去和返回日),省 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(见附件1)省外出差按照临沂市制定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(见附件 2) 。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。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用餐的,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,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。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。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。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去和来两天计算,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,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;到市内县出差的,每人每天 50 元。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,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,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,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。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,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,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、机票、车票、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。住宿费、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。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,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。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,订票费、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、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。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。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。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,不得报销住宿费,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、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活动的内控管理,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、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, 相关领导、 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,确保票据来源合法,内容真实完整、合规。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、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自觉接受学院纪委审计室的监督。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 外的要求,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,不得接受礼品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依据财务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、培训,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,会议、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、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,学院不再报销伙食补助,往返会议、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。 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学习班、进修班培训学习的,培训费、住宿费按规定据实报销,往返(一次)路途期间交通费、市内交通补助按规定报销,学习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、市内交通补助。 因个人教学(业务)质量考核不达标,需要离岗参加业务进修学习的,一切费用自理。 经学院批准教师、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,住宿费、伙食补助、市内交通补助按规定报销。 学生按教学计划到外地进行业务实习、实训,学院报销往返交通费,不给予伙食补助、市内交通补助。带队教师往返期间按规定报销差旅费,实习实训期间伙食补助、市内交通补助减半执行,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报销。 第二十八条 到市外或市内县及以下基层单位(不含临沂 市区)实(见)习、工作锻炼、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,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。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,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。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,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,由调入单位报销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月 21 日起施行,有效期 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。这之前执行的《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 附件:1.临沂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.临沂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
附件1: 临沂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
附件2: 临沂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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